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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30 19:51:12.000 人气:135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保护依法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等有关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保护依法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度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查,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进行年度资质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
当年取得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的防雷工程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受检单位应于3月1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检单位防雷工程工作环境、技术规范履行情况;
(二)受检单位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受检单位申报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正、副本原件;
(三)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表;
(五)承接的防雷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与防雷工程活动有关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在审查期间,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受检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受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对年检做出结论;
(四)年检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不合格的,通知受检单位;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退还受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等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及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六)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网站公布年检结果,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年检主要审查的内容:
(一)受检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发资质证的名称是否一致,受检单位的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二)受检单位是否有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行为;
(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和营业额情况;
(四)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是否全部报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或通过,或者经整改后通过;
(五)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是否全部报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并通过,或者经整改后通过;
(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防雷工程资格证及资格证的年审情况。
(七)受检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资质证的行为;
(八)受检单位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质量事故。
(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原定资质标准,且在上一年度工作较好,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反防雷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为“合格”;
(二)受检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不予通过年检:
(一)受检单位使用名称与核发资质证的名称不一致;
(二)受检单位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
(三)受检单位在上一年内所从事的防雷工程活动中发生较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
(四)受检单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经气象主管机构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五)受检单位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后与所核发的资质等级要求差距较大的;
(六)受检单位持有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受检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受检单位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有效期内,通过年检的受检单位,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对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受检单位,降低一个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注销其相关的资质证。
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在3月10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5日内仍不申请,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受检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资质证超出有效期或已经失效的,不得继续从事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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