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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30 19:56:28.000 人气:162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乙、丙级资质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乙、丙级资质评审及资质延续考核(含甲级资质和资质延续初审)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四条 评委会成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聘请的各行业专家组成。
一、评委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熟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相关知识和作业程序,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
(三)现职人员并具有相关专业(气象、防雷、建筑、电子、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评委会成员聘任程序
(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聘任;
(二)被聘任的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三)评委会成员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聘任,可连聘连任。
三、评委会成员职责
(一)受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申请材料和相关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二)行使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乙、丙级资质评审投票权;
(三)对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评委会成员工作纪律
(一)评审期间服从省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妥善处理好评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二)在进行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和考核意见负责。严守评审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三)聘任期内因故变更工作关系,需通知省气象主管机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决定是否解聘;
(四)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随时解聘。
(五)评委会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或者本人有亲属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2、本人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五条 评委会受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负责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乙、丙级资质的评审(含甲级资质和资质延续初审)及资质延续考核工作。
(一)由9名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工作;
(二)由7名成员组成考核专家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的延续考核工作;
(三)由5名成员组成审查专家组,承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甲级资质和资质延续初审工作。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乙级资质的评审工作定于每年4月份和12月份组织进行;甲级资质的初审工作定于每年9月份;丙级资质的评审工作和各级资质延续考核视情况不定期组织。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材料技术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技术组)。指导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乙、丙级资质申请材料;答复企业有关申请资质问题咨询;审查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上报的乙、丙级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完整。并将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提交评委会。
第八条 技术组应在收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集中报送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查。如果需要补正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评委会应在收到经技术组初查后的资质申请材料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指派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核查后提交的现场核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初查及现场核查意见;
(二)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对申请材料提出质疑;
(四)经评审组全体委员讨论后提出评审意见和整改意见;
(五)评审组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或以上评审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评审组通过评审结果后填写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延续应提供的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资质有效期内工作业绩报告和所承接工程的简表;
(三)在资质有效期内《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四)有关人员变化和机构变化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乙、丙级资质延续的考核,以考核会议的形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资质延续单位报告;
(二)对申请材料提出质疑;
(三)考核组讨论延续意见和整改意见;
(四)考核组的考核意见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甲级资质延续按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负责评审和考核会议的所需费用开支(包括外地专家的交通费和现场核查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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