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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雷工程资质认定及备案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30 19:59:26.000 人气:204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含资质延续考核,下同)和省外防雷工程企业备案等所需现场核查工作,核实企业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核查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所受理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和省外企业在本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申请进行实地确认,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相关条件等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参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外申请备案企业驻鲁办公场所所在地)防雷工程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一般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专业委员会评审前或受理省外企业资质备案后进行。
第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从事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防雷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核实,并填写《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表》或《省外防雷工程公司备案现场核查报告表》。
第七条 现场核查程序和核查内容:
(一)首先听取申请单位情况介绍。主要是单位情况简介和申请理由(条件)陈述。
(二)核查人员按申请材料内容(按申报条件要求)逐项核实,将核实情况如实记录。
1、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安全工作制度及劳动防护措施;
2、是否具有固定且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工作)场所;
3、设备(档案、器材)使用和存放是否符合条件;
4、是否具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且性能良好;
5、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八条 被核查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如实回答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内容有关情况的询问。必要时,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被核查单位的办公场所、设备、仪器以及相关文件、凭证和原始记录等进行照相或复制,并要求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说明和复制件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问题,核查组应集体讨论后,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条 被核查单位可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在核查表中阐述理由和意见。
申请单位可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等情况做出不予许可或不予备案前,针对核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毕(或按有关条件补正有关材料和设备),再提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复核,但只限1次。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进行现场核查前2天告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应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变更核查时间。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出现申请单位(或个人)无理取闹,干扰核查工作的,核查组要对当事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核查组应立即停止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过程中,要严格纪律,在集体反馈核查意见前,不得透漏现场核查情况;对现场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被核查单位的一些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馈赠、宴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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